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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在子要孝,家和万事兴
亲情是世间最珍贵的情感,它是血脉相通、代代传承的。人们都说:“血浓于水”,可见亲情是其他情感难以代替的,拥有亲情的人们要加倍珍惜。亲情一旦失去,就难再拥有,必将铸成人生永远的遗憾。俗话说:“家和万事兴”,父母应善待儿女,儿女应孝敬父母。儿女的孝敬要趁早,因为人世间已有太多的“子欲孝而亲不待”的憾事发生。
(2)纠纷要化解,矛盾莫激化
俗话说:家家都有难唱的曲,人人都有难念的经。正是因为亲人,因为太亲密,才会有磨擦。有纠纷要化解,有矛盾莫激化,云消雾散还是最亲的人。关键是亲人也应懂得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切莫随意地彼此伤害,莫将亲人当仇人,否则船到江心补漏迟。
(3)处理家事,要有法律意识
不论是父母、夫妻、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都应善于用法律来调整,不能靠旧习俗、老传统及家规来处理。因为一些陈规陋习不仅体现出封建思想的陈腐,还有悖于法律。如:所谓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一些地区,对出嫁女实行既无继承权也无赡养义务的做法,体现男女的不平等,也与法律规定冲突。所以不论是婚恋,还是家庭成员间的抚养、赡养、继承等,都要善于用法律来处理和解决矛盾纠纷。
婚姻家庭 重婚是犯罪被告可判刑
有人说,忘掉旧情的最好方法就是寻找新的感情,青青正是在与前男友分手的感情低谷时结识年新的。小年善解人意,他不断地劝解与安慰,使青青灰暗的心情渐渐好起来。小年以过来人的经历告诉青青,说自己也有类似的故事:自己刚从父母包办的无爱婚姻走出,现有一个女儿由女方抚养,并拿出一份离婚证明给青青看。小年说自己出来闯荡了几年,在商场上打拼,已拥有一席之地。随着二人的亲密接触,二人的感情日益升温。后来二人登记结婚,随后青青生下一个女儿。在天津经商的小年送妻女回妻子在湖南的老家休养。双方电话不断,互致问候。女儿百天后,青青带着孩子回到小年身边。不到两个月,小年对青青说,近期业务太忙,劝她带孩子回到老家再住一段时间。青青也没多想,就又带孩子回到娘家。
过了一段时间,青青发现小年的手机及家中的电话都成了空号,待她回到天津的家时,发现房屋已易主。当青青费尽周折找到小年时,才发现小年根本就没离过婚,她被骗了。愤怒的青青一纸诉状,将重婚的小年送上法庭,小年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青青与小年的婚姻被另案撤销。
青青又一次遭受了感情的欺骗和重创,不过青青选择了坚强,并使游戏感情的人受到法律的审判。
法律聚焦: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的4个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重婚行为势必对原有的婚姻关系造成侵害,不仅会给被欺骗者带来痛苦,而且对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
(2)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两种人:一种是有配偶的任何一方,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者。另一种是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
(3)本罪在客观上,具有重婚行为。在实践中,重婚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另一种是事实上形成非法婚姻关系。即符合重婚罪主体和主观条件者,虽然没有婚姻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群众也将其看为夫妻的状况。如果仅是偶尔偷情、断续通奸、临时姘居的行为,不应以重婚罪论处。
(4)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或者自己虽无配偶,但知道他人有配偶却与之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重婚犯罪是一种特殊犯罪,刑法规定了“不告不理”,即如果没有人到法院检举控告,法院不主动立案处理。所以,受害人应该主动控诉,而不是等待司法机关主动来处理。
案例警示:
(1)切莫将错就错
人要善于跳出感情误区,别在错误中越陷越深。千万不能怀着木已成舟的态度而随波逐流,那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自弃态度更是要不得。女人绝不可因一次失误,就输掉一生的幸福。女人要善于快刀斩乱麻,告别痛苦的过去,给自己一个机会,让生活重新开始。
(2)不做可欺的弱者
当感情遭遇背叛时,谁都会心碎,谁都会流泪。但要注意,请不要逆来顺受,忍气吞声,不要被感情的变故击倒,不要为无爱的婚姻殉葬,不要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沉默。应积极面对,依法维权,生活不相信眼泪,谁都不该做可欺的弱者。只要你能直面人生,就没人能将你打倒。
(3)善于依法维权
目前,找情人、包二奶的现象已不希奇,家外有家的重婚者也日渐增多。在生活中,包二奶及重婚者远远超过受处罚的数字,因此,人们应学会依法维权并善于依法维权。当配偶与他人同居或重婚时,不可姑息养奸一再迁就,而应依法维权,为自己讨个公道,不能让感情背叛者、行为出轨者逍遥法外、为所欲为。
婚姻家庭 借腹生子违法替人生子有祸
农民陈春与妻子姜凤婚后多年无子,经查,问题出在妻子姜凤身上。陈春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家中无子没人气,便和妻子商量,要找人借腹生子。姜凤因其自身缺陷只能委曲求全。于是,陈春在村中选中了阿梅,阿梅的丈夫多年生病,家中生活全靠她操持。当陈春找到阿梅说出心事时,阿梅笑着答应了。此后,陈春就经常带着钱物到阿梅家。可是,后来陈春发现阿梅还和别的男人有染,十分气愤,他怕有了孩子品种不纯,就质问阿梅,不想阿梅嘲弄他说:“就凭你的实力,还想承包我?我是你专用的吗?”石击出火,人激出祸。陈春花了不少钱财,借腹生子不成,反遭奚落,不由得怒从心起。一日深夜,陈春破窗跳入阿梅的家中,挥刀一阵乱刺,杀死了阿梅及其丈夫,并将屋内的家具砸了个稀烂。陈春就此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
法律聚焦:借腹生子
借腹生子,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妻子一方无法怀孕生子而雇佣其他女性代理受孕。代孕有提供子宫和提供子宫并且提供卵子两种情形。
我国婚姻法对代孕没有规定,但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却做了明确的禁止规定。该《办法》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25条还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借腹生子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婚的代孕者生育本身就违反了法律和政策,已婚未生育的代孕者给别人代孕后就不能再为自己生育,而已生育过的已婚妇女代孕,就更是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由此可见,国家法律禁止借腹生子的行为,即便该行为在生活中发生,法律也不保护。
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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