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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城公司赞助《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三万元启动费的事,就让艾丰差点“栽”进去了。
1994年4月12日,《人民日报》在第一版刊登评论员文章《反腐倡廉必须警钟长鸣》。文章说:
今天,本报公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两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一起是:原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总裁沈太福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等手段,侵吞公款,并向国家工作人员大肆行贿,犯有贪污罪和行贿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同案犯孙继红(沈太福之妻)也同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另一起是:原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接受沈太福和其他人贿赂,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犯有受贿罪和贪污罪,被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
令新闻界感到震惊的是,与以往笼统地强调坚决打击各种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加强廉政建设的报刊评论员文章不同,这篇重头文章,用专门的段落向自身敲响了警钟:
还要指出的是,沈太福为了蒙骗视听、虚构神话,罪恶之手也伸向一些新闻单位和其他一些职能部门,并部分地得逞。我们要通过这一典型案例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教育,使大家都能恪守职业道德,杜绝“有偿新闻”,维护党的新闻事业的崇高声誉。《人民日报》作为中国共产党中央的机关报,决心在杜绝“有偿新闻”、加强廉政建设方面起带头作用,并诚恳地希望广大读者予以监督。
明眼人一眼就看出来了,这话外之音,直指人民日报社内部。
事实上,《人民日报》与长城公司事件确有瓜葛,经济部和艾丰首当其冲。因为长城公司当时的主要罪状是“非法集资”,《人民日报》关于长城公司的报道客观上为它开展非法集资制造了舆论。而介绍长城公司的两篇重要报道和文章都按照分工发表在经济版,经济版稿件的签发权首先在艾丰手里。
这是始料不及的。对于长城公司,艾丰在签发报道之前特别询问过记者,记者汇报,这是主管部门抓的典型,并且拿出主管部门的文件。肯定长城公司的文章是一位著名人士写的,应该更没有问题了,但问题还是出现了,而且案件很大、很轰动。先是与长城公司直接打交道的两位经济部记者涉嫌受到审查,再往深里挖,自然就想到掌握版权的艾丰。按照一般的逻辑,没有领导参与,是不可能做出这么大的事情的。
检察院采取了“闪电战术”,在拘留一位记者之后,立即把艾丰约到检察院“了解情况”。路上,艾丰还天真地想:“这下好了,可以帮自己部下把情况说清楚。”到了检察院,艾丰按照自己的思路,首先为记者“说情”,认为记者拿了长城公司两万元钱是因为政策界限不清,自己原来虽然不知道内情,但也应该承担领导责任。然后又介绍这位记者的工作成绩……他当时并不明白检察院的真实意图,这些话其实都起了反作用。谈完话,检察院送艾丰回报社,但不是让他一个人回去,而是派了一个检察官陪着。到了报社又立即叫经济部三个副主任和部办公室主任一起返回检察院,不给艾丰和他们对口径的时间。几个人一齐去了检察院,分别谈话,一直到夜里10点多钟。几个人回来向艾丰谈到谈话的内容,这时艾丰才恍然大悟:检察院是对着自己来的?!
第二天、第三天,检察院的人不断找艾丰“了解情况”。艾丰索性就跟他们挑明了:“我清楚了,你们不仅是怀疑我们的记者有问题,还怀疑我有问题。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我现在清楚地告诉你们,我和长城公司一点直接接触都没有,都是我根据记者的汇报作出决定。长城公司的报道我还专门问了一下,了解到它是主管部门支持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典型才签发报道的。如果你们要查我,我没有办法,但我肯定没有问题,劝你们不要耽误时间,还有更重要的案子需要你们处理……”
艾丰这么一说,检察院的人不再来找了,但并不是就此罢休。据知情人说,检察院曾经有人想对艾丰立案侦查,但考虑到艾丰有比较高的知名度,目前手中的材料又不很过硬,一下子进入司法程序有些唐突,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给党的纪检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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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点“栽”进长城案(2)
中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派两个人进驻人民日报社,查艾丰的问题。这两位同志内查外调的时间跨度是两年,一直到1995年秋长城公司结案后,艾丰的问题才做了结论。
审查并非完全是空穴来风。1993年刚刚创刊的《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曾经要了长城公司三万元钱的赞助作为启动费。杂志是由经济部主办的,艾丰又是社长。给赞助费的时候,沈太福耍了个心眼,他告诉经办的记者说:“两万块钱要发票,一万块钱可以不要发票。”意思是暗示其中不要发票的一万元钱,个人可以“秘”起来。艾丰不懂其中奥妙,就按这个办法办了。钱收下了,但杂志社只给长城公司开了两万元收据。案发之后,调查的人自然就怀疑这一万元被艾丰贪污了。
要说清这个问题并不难。当时,各个部门都有些创收,经济部也有一个小账本,上面清楚地记录了收赞助款三万,交款的经办人有签字,艾丰也有签字。三万元的用处也记录得很清楚,两万元杂志社使用了,一万元用于装修经济部的会议室和买了一套音响,艾丰本人一分钱没取。但要证实这个问题,必须交出经济部的小账本。艾丰迟迟不想交出它,因为怕又引起部门的“小金库”问题,况且那又是一本“豆腐账”,自己管了几年,也没有认真清理。
“此乃生死存亡之秋”,后来迫不得已,艾丰只能交出账本了。
这中间,有一个小插曲,后来,艾丰常常向人说起。
要交出小账本,自己就要首先把账目搞清楚。所谓账本,就是一个横格本,按照时间顺序记录着入账和出账。所有的现金装在一个大牛皮纸袋子里,进账把钱放进去,出账把钱拿出来。还没有算账,艾丰就告诉副主任们,现在剩下的现金有多少,报完了现金存量再去算账。没想到,一核对,麻烦来了,竟然多出来一万元钱!花了一个星期的晚上反复核算,还是多出一万元钱来!按照会计学知识,账目是“逢多必少”,多出来钱,就意味着少了钱。没办法,艾丰只好找到副主任吴长生,请他帮助清算一下。第二天,吴长生告诉他,一万元钱找出来了。原来有一笔收入只是一个条子,粘在账本上,艾丰算的时候把它作为单据而没有当收入项目计算在内。
一万元终于找出来了,账本一分钱都不差。部务会议的成员又审查了一遍,大家签了字,便交到中纪委的同志那里了。中纪委调查组又通过他们的会计核算后,与艾丰谈话,弄清了他们搞不清的账目记录上的问题,最后确认,艾丰本人不仅没有一分钱的问题,而且奖金收入在部内也属于中等。
中纪委的同志有些不解地问:“你这么大的干部,直接管这些钱干什么?”艾丰说:“不是我愿意管,开始部里有点集体稿费,我说放在办公室。办公室的同志说,我们的房间来的人太多,丢了不好说。您的办公室就您一个人,还是放在您那里。就这样,我就把钱管起来了,没想到有这么多的麻烦。”
1993年、1994年、1995年,经济部担负的宣传任务非常艰巨,艾丰一方面要接受审查,一方面又要出色地完成宣传报道任务。在如此巨大的心理和工作的双重压力下,艾丰仍然保持着平静、乐观、热情、积极的心态。许多人当时根本不知道或看不出来,那时他面临着如此巨大的风险和难题。
总书记的赞许
长城公司这件事跨越三年时间,最后终于平息了。
人民日报社领导找艾丰谈话,表示问题清楚了,就是把提拔他的事耽误了。
艾丰的工作积极性没有受到影响。1991年他获得范长江新闻奖的时候,颁奖之日要求每个获奖者说出自己最欣赏的一句格言。艾丰的格言是:“最高奖赏就在事业之中。”这是他的经历给他的感悟。他回顾,到1986年的时候,他已经工作了25年,那么拥有什么呢?官位没有,普通记者;工资102元;住房是跟别人合住的……如果看这些就没劲了。他的劲头来自这句话——最高奖赏就在事业之中,其他的权、名、利也重要,但不是最高的。这样想,劲头就来了。
差点“栽”进长城案(3)
长城公司事件之后,在许多人看来,艾丰不是失去了一次被提拔的机会,而是永久地失去了被提拔的机会。在他受审查期间,几位新的副总编辑从外面调入了,而且年纪都比他小。但艾丰明白,自己工作并不是为了一个官位,他依然努力工作着。
当时担任《人民日报》总编辑的范敬宜,在他的名著《总编辑手记》中,有一篇写于1995年8月24日的《新闻工作要有点“压”“逼”“榨”》,谈到:
8月21日的评论员文章《把握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是艾丰同志用两个小时赶写出来的,受到了江总书记的重视和表扬。今天一版头条的评论员文章《历史地全面地科学地看待国有企业》,也是艾丰同志在昨晚用两个小时写出来的,比前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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